员工为无固定期合同, 最近发生工伤, 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司提出按照劳动法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同意。 公司以该员工工作岗位不存在为理由, 提出要么接受劳动法赔偿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要么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接受上海最低劳动岗位工资 2480元/月。 这样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