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规定吗,如果公司不批准应该怎么办

他们有权利这样做吗?这是违反劳动法吗

第1个回答  2012-0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不批准,时间届满后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结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前述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以此依法维权。
第2个回答  2012-07-22
请问你的意思是说,提前三十天辞职吗?还是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辞职呢?追问

是提前了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但他们已经明确说了不批,他们有权利这样做吗

追答

你签订了合同了吗?

追问

合同肯定签了,合同上也有第三十七条那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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