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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