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在去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之后就和一所学校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然后学校又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这份合同当时既没有具体条款也没有对方当事人署名,只是叫我签字.今年离开学校之后我和学校要档案等社会保障的材料,学校却说合同上规定未经同意不得离开学校.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该如何拿回自己的材料?

第1个回答  2007-11-20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被欺诈,是可以被请求撤销的合同,
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效力,你的档案资料当然就可以拿回来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20
应该是无效合同吧,学校没有理由留下你的档案,但是你可能被阴了.学校那些老家伙是很阴的.最好到专业律师网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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