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考核不合格,调岗降薪,我可否申请解除合同,并取得赔偿?

我一年前进入一家企业,但半年前方才签定劳动合同,具体时间:2009年11月9日进入此企业,但时至2010年6月才签定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时间为2010.1.1-2010.12.31日,现在公司以我考核不合格为由,调岗降薪,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金或赔偿金?公司2009.11-2010.6月未给我购买社险。这7个月的保险可否公司给予补偿?谢谢!

第1个回答  2010-12-14
【不胜任 解除】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胜任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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