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案一审法院对受害人伤残鉴定申请不予委托情况下,通过律师所委托鉴定单位认定了伤残等级。被告没有举证反驳,只是说不认可、不赔偿。法院也调查取证并开庭辩论质证认定了伤残等级。二审上诉被告要求法院免除伤残赔偿,否则要求重新鉴定。结果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借重审机会让受害人在受伤三年半后,按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重新鉴定。法庭举证辩论后法院驳回了被告请求,但庭后又以被告名义要求原告去鉴定。原告不从,法院就不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什么都不予赔偿。双方再次上诉,现在第四次诉讼法院还算让原告做鉴定,当请求出示理由时,法官说不需要理由,怀疑就可以。请问:1、法官的行为和决定要不要有法律依据?2、伤残鉴定受不受举证期限制约?3、是不是被告没有理由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就应该满足被告要求。4、一起普通故意伤害案,四年未果,是不是原告不鉴定,审理就可以无限期拖下去?谢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