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不给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8月15日合同到期,公司8月10日行政部门才口头通知我不再续签,并给了我一张《员工离职交接表》,让我填完后找公司盖章即可。后来我和总经理谈过经济补偿金的事情,被拒绝,所以8月11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下周就能拿到法律文书。但是劳动委员会里的法律顾问告诉我公司要是想不再和我续签,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先给我下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才对,并加盖公司章印,然后再写《员工交接表》。如果光写这个交接表,就表示我是自动离职,而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因此这个交接表不能签。今天我回公司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但总经理不给,说只要填了交接表就成了。这下可怎么办?这个交接表我是万万不能签,但公司又不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那就没办法办理离职手续,不算正式解除劳动关系。8月15日合同就到期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说立案后一般要两个月才能完事,难道就这么拖着吗?合同到期后我该怎么做?还需要回公司上班吗?

第1个回答  2019-05-21
单位不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你大可以继续上班,过了15号,现在你是否还在上班呢:-)
,如果还在上班,就等于与公司自动续约了,你要保留好你15号后上班的证据.现在单位还要解除合同就是违法解除了,要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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