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房产继承

1980年省轻机厂将一套房屋(下称讼争房)分配给姚氏夫妇居住使用。姚氏夫妇共有ABCD四个子女,A结婚时无房,故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内。1997年12月,省轻机厂进行住房改革,将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姚母于1997年12月21日向省轻机厂缴纳7544元购买所住房屋70%的产权,A向轻机厂缴纳4512.60元购买了剩下的30%的产权。1998年1月8日,姚母去世。年底,省轻机厂将讼争房产权证发放给A,该房权利人登记为A。2003年,因A另购房屋,故把房屋卖给了甲,并支付了货款。姚氏夫妇的其他子女BC得知此事后将A讼至法院,主张A无权处分该房的70%的产权,要求父母所留的70%产权应由他们四子女平分。此时D也拿着姚母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也诉讼至法院,要求其父母产权的一半。

1、 登记的证明效力?

2、 登记为A的房屋,其父母的处分该房屋的遗嘱是否有效?

3、共同原告C的权利主张理由(重要)
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当然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属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不以登记和交付为取得要件。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A,只能推定A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故A无权处分其母亲的70%.
其父母的遗嘱有效。共同原告C的权利主张理由是A侵犯了其继承权,但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貌似....

第1个回答  2009-05-25
1 登记有效,但是不能排除其他共有人对该房的权利;
2 作为该房的合法共有人,姚母对其在该共有财产中的属于其所有的份额(70%)享有处分权,她所立的遗嘱中对她在该房产中所占的份额的处分有效,超出她所占的份额的,超出的部分无效,但是未超出的部分仍然有效。
3 如果无遗嘱的话,BC的主张成立,即四个子女平均分配姚母的那70%的份额,每人分到17.5%,A连本属于自己的30%,共可分到47.5%的份额。但是如果有遗嘱的话那70%的份额就应该依照遗嘱执行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所以,如果一个继承人要求独自领有该房屋,按照其他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对其他继承人折价给予补偿。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愿意独自领有该房并折价给予其他继承人以补偿的话也可以将该房出售,以售房所得的价款来按各人所应得的份额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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