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可以延迟转正。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前,员工无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只要愿意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要么转正,要么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延期转正,也就不存在所谓个人原因延迟转正的说明。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视为已经转正。
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使用期限,但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违法法律规定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