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我跟同村的人签订了土地互换合同,让村长给做的证明,用我的1.04亩地更换他的1.4亩地。一直到现在他也没有去土地局去把双方的土地过户一下,而且这几年来他还是领取他的1.4亩地的补尝款,我还是领取我的1.04亩地的补尝款,现在我想要回我原来的那1.04亩地,可不可以?原来签订的土地互换合同是否还有效?他这几年来一直也没有过户土地证,也没有让我去领取他的1.4亩地的补尝款,是否可以理解为他先违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