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
微信内容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_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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