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5月4日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劳动合同是一签3年的。
今天HR说公司要解聘我,最迟本月28日(11月28日)前离职。谈到经济补偿问题,HR说如果我选择让公司主动解聘我,那么对我的经济补偿最多是我1个月的基本工资(说明一下我的工资待遇 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1800.绩效工资1620;转正后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1800),而且是试用期+转正后基本工资的平均值,我自己算了一下,应该是1950元左右,所以HR建议我自己申请辞职,这样我的档案上也好看一点。
我印象中如果公司主动解聘,是应该补偿3个月工资的,但是HR说我这情况不适用,所谓的补偿3个月工资是指公司单方面无理由直接解聘,我这情况公司不是无理由的,而且也提前通知到我了,所以不是补偿3个月工资。
公司解聘我的理由是我年底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是实际情况是我还未参加过公司任何的绩效考核,而这次解聘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内部重新分组分部门,我未被任何组的负责人列入名单,说白了就是没人要我,所以就要解聘我。
现在我想知道2件事:1是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让公司主动解聘我,那么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如何经济补偿? 如果要上升到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仲裁什么的),我需要注意什么? 2是我司HR所说是否属实?经济补偿是否是除去绩效工资的?
因为事发突然,很急,希望专业人士不吝赐教,或者有经验者帮助我,万分感谢!
非常感谢,但是我公司有个特殊情况,为了偷税漏税,公司每月的工资和绩效是分2笔打给我们的,而且每次发钱要我们交发票,所以每次打来的工资备注都是报销款,根本不是工资或者绩效,打款人也是我司财务个人名义,不是公司的账户。
这样的情况,我的工资是否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如果公司不承认实际的聘用和工资情况,我该怎么办?
谢谢
单位如果每月都向你支付固定的工资数额,无论是报销款或是补贴,都应算作工资的一部分。这个关键不是看款项名目,而是看是否固定发放。司法实践也知道单位会做这些手脚,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规定。
那么公司以这样的理由解聘我,我并未违反公司任何纪律规定,也为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补偿金真的只有半个月工资嘛?
另:我们公司的绩效工资每月都是要我们贴发票给财务,然后当做报销款打给我们的(偷税漏税),我的工资卡上不管是基本工资还是绩效工资,备注都是报销款,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公司就是按你不能胜任工作来解聘你,因你工作不足一年,这确实只有半个月。因为双倍的不是你这种条件。你只要证明每月流水总数就行了,到时候好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