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1
1,目前,只有四类身份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汽车: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定居旅客(包括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二)非居民旅客中的常驻人员,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三)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和来华工作的海外科技专家。
(四)驻外使馆的离职人员。
前三类人员的进口税收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3]第87号的规定,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使馆离职人员携带的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3]第87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进口小汽车(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下同)关税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三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由180%降至110%;排气量三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由220%降至150%。二、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本通知由海关总署公告并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但尚未进口的小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过期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四、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