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条犯第三款、第四款怎么定刑期?

我的一个当事人违反了196条第四款,就是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30多万,同时他又依他父母以及亲属的名义办了几张卡,合计金额有70万之多,请问当事人同时犯了196条第三款、第四款,到时候量刑时候是叠加呢,还是从重选择一条判决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5
刑法第196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如果同时触犯第三款、第四款的,属于同一犯罪,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总的诈骗金额来确定应处的刑期。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可以偿还全部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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