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有限公司从2002年工作,08年以前签的是劳动合同,08年7月到期后,公司让我们签劳务派遣合同,当时给解释的很模糊,而现在让我们续劳务派遣合同,最主要的是我们从未接触过这甲方(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也从未和甲方签劳动合同,我们也未见过派遣协议,我想知道的是这份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吗?如果我现在辞职有什么补偿?我从05年缴纳失业金。
那我不明白的是我公司让我们签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来找我们签,是不是它们有意欺骗我们这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老合同工人呢?有意混淆合同概念?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以委托之词解释,它们的解释是否合理?我们是不是以没有见过委托书推翻它们的解释?它们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养老保险,违法不?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就不用开具任何证明?按劳动法赔偿的经济补偿金我们不要,它们就可以不给不解释?
08年1月实施的新劳动法,就可以把我们的以前的工龄清零?
现在我向甲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向现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签真正的劳动合同,遭到拒绝怎么办?我之前和和现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至少签过3次,其中08.7.31到现在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这影响不影响我签真正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先是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合同)就是说不连续性的所签的同一单位的劳动合同超过3次为理由让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理由合理??
除了劳动合同能证明我和现在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之外,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