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以下人员不得旁听:
1、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6、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7、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鼓掌、喧哗;
2、吸烟、进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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