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根据国际法泰斗王铁崖先生(前南斯拉夫刑事法院法官,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在经典著作《国际法引论》一书中的的观点,见P16:
国际法这个名称加以“公”字,成为国际公法,这是除德国以外不少欧洲大陆学者常用的名称。这个名称主要是以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为目的的。但是,一方面,国际私法在本质上不是国际的也可以说不是属于私法的性质,而另一方面,国际法既然是规范国家直接的关系的法律,当然属于公法的性质。因此在“国际法”中加以“公”字使其成为“国际公法”,是没有必要的。

我理解下王老的观点是,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间法律冲突的解决与适用,换言之,国际私法的内容多数是有内国法规定的,只不过调整的法律问题常带有了涉外的因素,与国际法的定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有很大差别,国际私法中以冲突法为核心,重在法律的选择与适用。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阁下多阅读这方面的书籍,心中自有答案!

参考资料: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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