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2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您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谢谢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登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出登记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登出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出登记。
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出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登出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登出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出登记的批覆(写明同意登出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出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式有关档案。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有效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巨集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 *** 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档案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档案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出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档案: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登出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档案;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档案;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部门准予登出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出证明档案。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怎样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成立申请书
关于XXXX(名称)
成立登记的申请
我们申请登记吉林市
申请理由如下:
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AAAAAAAAAAAAAAAAAA
户口所在地:
政治面貌:群众、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已经有开办资金资金的组成情况是企业注资,资金
性质是非国有。
已经制定了章程,
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

1 首先你要去民政局的视窗(一般是在当地的行政中心)拿到表格,一个小本子,很多页的。
2 去之前你要准备的资料有,机构程式码证(这个要在当地的技术监督局办理),资产评估,公司章程,公司机构设定,法人身份证影印件等。
3 费用应该是50元到100元左右。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

正确的说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先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再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其间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而不是《营业执照》

什么情况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予登记

1、其宗旨及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
2、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被修订后叫什么

《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修改,内容照旧。

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是什么意思

日常行为不符合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了呗,登记管理机关要取消你们的民办非企业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去哪里办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档案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装置、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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