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提前三天辞职,单位不给工资

本人于2010年4月6日入职。现已工作一个多月。大约一周前我写了转正申请,但集团领导未批复,我与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29日我因觉得自己不适合此项工作,正式向公司财务经理提出辞职,但财务经理说:财务人员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不然不许走,走了也不能给工资。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希望与2010年6月6日之前办好所有离职手续,并拿回我入职时抵押在公司的我家房产证复印件、我的体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我五月份的工资。请问如果我在2010年6月6日之后不去上班,可不可以。如果公司不给我工资我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来维权。谢谢。 我不想请律师,成本太高,请问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合法的。谢谢了
像我这种情况,胜诉的可能性大么,全部自己办的话,大约要多长时间,多少钱。谢谢了

第1个回答  2010-05-31
首先 你没有告知我们你的试用期究竟是多少时间 其次 你可以去仲裁 以解除劳动关系和拿回相关证件 最后 公司是无权扣押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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