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7-05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一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出庭时,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在“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民事行为,必须有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最高法《民法通则意见》第78条)。离婚诉讼中,原告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保证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平等参与和发表自己意见,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状况,只能由夫妻双方亲自感受和提出主张,代理人则无权代为感受和提出主张。“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因此,原告本人未出庭、只由其代理人出庭代为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时,除被告方认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无效。同时,依照《民诉法》第62条和第129条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分析,离婚诉讼的原告是可以不出庭的,只不过在被告方不认同其离婚诉求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结案而矣;除非提出了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第2个回答  2020-06-30


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
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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