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未签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

我2008年11月入职工作,公司是家游乐场性质的娱乐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那个地址是个店面地址,在2007年底的时候就因为铺租问题和人打官司关闭不再经营了,但是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没有注销。而公司的实际经营是以该营业执照的公司为总公司,另外开了分店,名称还是用原来的名字,就是在后面加上了XX分店,注册法人是另一个人。我入职工作的时候是以原来营业执照上那个公司招进来的,而工作地点在分店。
现在我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提供了工资单(有我和同事签名),离职证明(有公司公章),公司名称和公章都是原来店面关闭的没注销营业执照的那个公司。而公司就以公司早就关闭,不存在为由,不承认我工作过,还出示了当时打官司时的判决书等证明那家店在2007年底就关闭了。
我现在已经辞职了,没办法获取分店工作的记录,听说老板也已经和下面的人打好招呼,都说不认识我,不承认我工作过,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0-06-16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卡这些东西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如果你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要求从2008年12月起共11个月工资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0-06-16
你要想办法搞到证据,你的同事没人帮你做证?
<<提供了工资单(有我和同事签名),离职证明(有公司公章)>>这就是证据,到公司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不行就上法院告!
不过你没写明现在是什么情况...现在是公司开除你呢?还是你不想干了希望要求经济补尝?,要是公司开除你的话只要证据够,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6-16
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咨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