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11月入职工作,公司是家游乐场性质的娱乐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那个地址是个店面地址,在2007年底的时候就因为铺租问题和人打官司关闭不再经营了,但是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没有注销。而公司的实际经营是以该营业执照的公司为总公司,另外开了分店,名称还是用原来的名字,就是在后面加上了XX分店,注册法人是另一个人。我入职工作的时候是以原来营业执照上那个公司招进来的,而工作地点在分店。
现在我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提供了工资单(有我和同事签名),离职证明(有公司公章),公司名称和公章都是原来店面关闭的没注销营业执照的那个公司。而公司就以公司早就关闭,不存在为由,不承认我工作过,还出示了当时打官司时的判决书等证明那家店在2007年底就关闭了。
我现在已经辞职了,没办法获取分店工作的记录,听说老板也已经和下面的人打好招呼,都说不认识我,不承认我工作过,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