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有6个子女,他2003年去世,去世前有一公产房(平房),九几年时已经转给我爸爸,我和爸爸户口也在那。现在要拆迁(还没拆),由于近几年房地产升值,得到拆迁补偿增多。我姑姑想作为遗产她应该享有部分继承权,想分得钱。还有此平房两间,其中一间是原是厨房,改成的小屋,所以没有房本。我想咨询:此案与单位有关吗?可能从没本的小屋要取赔偿吗?我是否有可能要进行补偿,其他几个子女是否也要给?法院是否还会受理此的诉讼请求?当时过的户 还需要子女签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