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号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但公司却说申请赔偿要在半年以后,这样合理吗?

我工伤是2014年12月16日,半年以后要等到6月份,还有2015年6月1日工伤赔偿新政策开始施行,那我的赔偿是按老规定还是按新规定?如果按新规定对我不公平,请问公司这个半年规定合理吗?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是几级伤残,比对要求单位与工伤保险局支付上述对应项的待遇,半年后支付是违法行为,申请仲裁,不给,申请法院执行。只能按发生工伤时即2014年12月的标准支付保险待遇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4-23
你好,对于你说的情况,你现在手上有什么证据呢?追问

我有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工伤鉴定结果是2015年3月20日出来的,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我找公司很多次,每次都说公司有规定要等到半年以后才能开始申请,至于证据是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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