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了,社保局说单位申请的给单位,不给我,为法不?

如题所述

向人社局索要,人社局不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由人社局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局有义务把《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所谓委托单位申请找单位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
人社局工作人员不给的,可以向主管领导反映,可以向监察局投诉人社局不作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送达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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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8
这个社保局做的没错。
认定工伤是职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未在规定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未向认定部门申请延期,那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你的医药费用得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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