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由于男方对女方经常说谎话,而且见到女方父母也不说话,没有礼貌

订婚后,由于男方对女方经常说谎话,而且见到女方父母也不说话,没有礼貌,男方竟然先提出不合适退婚!女方家长很生气,彩礼11000,父母给见面礼1800,男方8月15去女方家走亲戚给了2000,买戒指花了3500,这些钱共18300,女方没有退给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先提出退婚的,彩礼一概不退,半年后男方竟然把女方告上法庭,说这些彩礼钱给他家带来了生活上的困难,女方现在该怎么办?马上开庭,求教庭上怎么辩解!

第1个回答  2016-09-28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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