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21-03-15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的期间。那么,对于适用诉讼时效则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予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涉及继承权争议和侵害的纠纷。如果是,则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以及最长诉讼时效等相关内容的规制,反之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继承权纠纷主要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继承人中是否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无继承权利的人侵害继承人继承权、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等情形。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知,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继承开始,即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且无论遗产是否被分割,一旦出现上述以继承权本身为争议焦点的纠纷,均应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因继承权受侵害而提起诉讼应受诉讼时效约定,其中“三年”针对的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的情形,而“二十年”是在继承权受侵害的前提下,以继承开始之日为起算点,而不考虑继承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强调的是在继承权受侵害的情形下最长保护时效,故继承权受到侵害系适用时效制度的前提。
关于继承纠纷若是出现继承人基于继承权对已继承的财产确认共有权、要求分割共有物等非侵害继承权的情形,即以对财产进行份额的确定或进行分割为诉讼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在遗产分割前,对未分割的遗产继承人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即物权关系,即便经过了二十年,共有的状态也不会改变。而且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在继承权未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可随时基于物的共有关系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家事法苑团队段凤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