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名员工去年7月份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因为是交通事故,当时没有及时报警,导致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发生后第五天单位经办人有拿着相关资料跑去工伤认定,但被告知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受理,不接收。于是单位就报了意外险的理赔,
被准备给予工伤员工适当的补偿。但单位没有给该员工相当于工伤赔偿金额的补偿(大概只给一半多),所以员工不同意协商。
现在公司方面通过关系通径搞到了一张事故认定书,但时间过了半年了,是否单位已无法认定工伤了?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吗?
我们公司都依法缴纳社保。这样的情况,员工有权利要求单位全额赔偿相当于工伤补偿金额的钱吗?公司方面应该如何减少损失?毕竟当时也是该员工本身没有及时报警导致没有认定书,公司也是后面才知道他出事故的。
求教!!!!
用人单位申报员工工伤,过了三十天也能去认定。
由于用人单位不能出示交通事故认定证书,导致劳动者工伤认定期限超过,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所用6个月的时间也可用于工伤认定。无法认定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相当于工伤赔偿金额的全部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将具体原因告知工伤认定机构,确非因受害人自身原因未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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