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签了离职和解协议还可以去劳动仲裁申请赔偿吗?

你好!我提问劳动仲裁问题,我在公司工作27个月(包括没有没有签劳动合同的4个月,23个月在劳动合同里),前4个月试用期没有签劳动合同,每周工作6天,公司不打卡不公开考勤,是甲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共支付我3个月的工资但是公司要我签离职和解协议才付钱,现在工作已交接完毕,为了拿钱无奈签了协议,但是我有公司要我签了协议才给钱的录音证据。
协议内容是:
1.签订协议的前提是乙方协助甲方办结工作交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元,此款项包括乙方全部的主张的全部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等)。
3.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4.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协商离职时公司同意为我申领失业金并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注明了“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劳动局及申领失业金”,现在公司已办理完劳动解除剪掉了我的保险却不给我办理档案移交至户口所在地劳动局导致我无法办理失业金,多次催促公司不予理睬,签了这个协议我还可以去仲裁我想要的失业金、采暖费、防暑降温费、公积金、加班费、年假、没签合同时的双倍工资这些吗?周六加班,无年假,不签协议不给钱我都有录音。
我现在很困惑非常感谢你的回答!我没有财富你能帮助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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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签了离职和解协议还可以去劳动仲裁申请赔偿。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不能,除非双方不能搭成协议才能申请赔偿。
因为既然签了离职和解协议,就证明你们双方已经过协商,你已承认协议上的内容。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进行协商,劳动者也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请求三方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或不能达成共识,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才能进行申诉。既然你和公司已签订离职协议,则视为此事已终结,除非你们的协议存在违法签订的情况,否则不能再提起仲裁或申诉。追问

失业金也不能要吗?我的就失业证还在公司没给我呢
公积金也不行吗,我去建行问了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就可以补公积金。

追答

公积金可以办理的,各地政策不一样,但你可以按比例补缴的,离职也可以转出或提取,具体业务你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但公积金是要自己缴纳的。既然公司一次性支信你方**元,此款项包括乙方全部的主张的全部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等)。即所有的都给你了,肯定会包括失业金,这事已无争论的价值,所以对协议文字一定要注意咬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会面临败诉的结果。即程序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是实体上的权利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劳动者不能反悔。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个回答  2019-04-16
《劳动法》上就应该注明“要是签了离职协议就不能仲裁不能再追回欠款什么的”或者“没签离职协议才能申请仲裁追回欠款”等字样……可惜它上面偏偏就没有提到这个。很多被违法解雇的人容易进圈套,以为只有签了离职协议才能去申请劳动仲裁呢。又不是专门搞这一行的哪里会去专门研究劳动法啊。
第4个回答  2019-08-19
在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情形下签的离职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是不会被支持的。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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