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即将满三年,即到十月合同到期。新来领导挤兑我想用自己人代替我,和我谈话说我不胜任目前职位,还要降薪。请问这种情况我要收集什么样证据,如果合同到期公司单方通知我续签合同必须按照此条件,我不想收到如此待遇,我是该如何应对?先找单位谈补偿?还是如果单位不赔偿我可以去仲裁?赔偿标准是如何?去年平均月收入为一个月赔偿标准吗?我们单位把基本工资定的非常低,不过我有工资卡。我该如何应对能够合理要求补偿呢?
1、合同到期后,如果你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应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3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的标准,以你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