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赔偿标准

本人是99年12月4号 进公司 ,至今已经是10年多,劳动合同8月30号到期,按新劳动法,应该给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平时我们工作是一个月休4天(平日休,周末不休),日工作7个半小时,如果,现在公司要辞退我,我怎么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第1个回答  2019-12-17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进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3-08-15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上年度平均工资指的是所有工资、补贴(比如: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中餐补助)和奖金的总和,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部分。
赔偿金是否要扣税?可参考: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年10月31日
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其他补助),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4/03
第3个回答  2013-08-16
请问;我没有当事人的地此,只有电话,这样我能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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