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嫁出去了,但户口还在家里没有迁走,村里不知道把村里什么东西卖了,村里每个人能分到3.5㎡的安置房,但我姐就只有1.75㎡,说嫁出去的女儿户口还在的只能分到一半,这样合理吗?
如果出嫁了,但户口没有迁出,就还是该村集体的成员,依法应享受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如果村里的福利只分一半,其行为是违法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
通常是按户口薄中登记户口进行补偿安置,而不是按有没有分到地。因此,女儿是有权利分到安置用地的。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具体怎么不合理,能不能讲的详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