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什么时候能有违宪审查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7-01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审查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下位法与宪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总体原则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扩大违宪审查机关的范围
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违宪审查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违宪审查机关缺位的不足,使违宪审查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而且,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另外,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主体。
4、建立逐级审查的违宪审查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规定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现行宪法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前审查的监督方法。同时,现行宪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6、违宪审查采取撤消和罢免相结合的方式
撤消措施在现行宪法62条、67条、89条等处均有体现。现行宪法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委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这里的“罢免”也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相对完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着其自身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从目前来看,虽然存在主体多元,程序欠缺,制裁措施不当等问题,但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保障多元主体发挥作用,完善其操作程序和制裁措施。从长远来看,在具备条件和进一步修改宪法的基础上,由专任的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走向全球的发展趋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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