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被解雇了,经济补偿问题

我是05年10月份,来到了一家私企工作,后来公司在06年年底被一家外国公司收购,07年开始我们公司变成外企,新的合同承认我们以前的工龄,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07年1月1日到07年12月31日,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本来我们算好,09年可能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是08年12月31日,合同的最后一天,公司说合同期满09年不在续合同了,这样就把我辞退了,公司说按照新合同法,在给我12月份工资后再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请问:
1)公司在合同到期的当天辞退我是否合理。
2)关于补偿金和赔偿金,因为他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就把我给辞退了(听说既是是合同到期不再续合同,也应该提前30天通知),请问我在拿了补偿金的情况下是否还能索要赔偿金(一个月工资)?
3)公司给我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我问过,我的补偿金是不是应该从05年10月开始算起,因为公司被收购后跟我们所签的劳动合同承认我们以前的工龄,公司的人力资源告诉我,新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1月1日实施的,以前的合同说法他们不认可,就给08年一年的补偿,请问他们的说法对么?我的补偿金应该从什么时候拿起?
4)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要上税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1-05
第三项是不正确的!
经济补偿金!不是从零三年就有的。应该再补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09-01-06
补偿金不用上税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所以公司补给你12个月工资是合法的.
第3个回答  2015-08-27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第4个回答  2009-01-05
1.错误。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
2.不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3.公司打了一个擦边球,钻了法律空子。新劳动合同法对没有提及溯及力。
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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