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10月份,来到了一家私企工作,后来公司在06年年底被一家外国公司收购,07年开始我们公司变成外企,新的合同承认我们以前的工龄,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07年1月1日到07年12月31日,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本来我们算好,09年可能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是08年12月31日,合同的最后一天,公司说合同期满09年不在续合同了,这样就把我辞退了,公司说按照新合同法,在给我12月份工资后再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请问:
1)公司在合同到期的当天辞退我是否合理。
2)关于补偿金和赔偿金,因为他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就把我给辞退了(听说既是是合同到期不再续合同,也应该提前30天通知),请问我在拿了补偿金的情况下是否还能索要赔偿金(一个月工资)?
3)公司给我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我问过,我的补偿金是不是应该从05年10月开始算起,因为公司被收购后跟我们所签的劳动合同承认我们以前的工龄,公司的人力资源告诉我,新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1月1日实施的,以前的合同说法他们不认可,就给08年一年的补偿,请问他们的说法对么?我的补偿金应该从什么时候拿起?
4)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要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