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2009年10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取得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20000元,其中运费l6000元,建设基金2000元,保管费1000元,装卸费1000元;
(2)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l7000元,材料未到;
(3)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入库;
(4)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0000元,税款l53000元;
(5)将产品投资入股200000元(成本价),该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
(6)销售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取得收入220480元(含税价),设备账面原值200000元(2008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l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第1个回答  2013-10-15
进项=68000+18000*7%+17000+8500=94760元
销项=153000+200000*(1+10%)*17%+220480/(1+4%)*4%/2=194640元
应纳=194640-94760=99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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