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工伤,负责人不愿赔偿

我爸在工地打工,从两米多架子上摔下来,不能说特别严重,但是胸椎和腰椎部位错位。 因为工地是建筑方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又包给其他人,是这个人找的我爸干活,又是这个人给我爸开工资。中途有这么一层关系。现在想知道我们该找谁要?找我爸干活的这个人给拿了几千就不管了。
我们该怎么做?也打听了劳动仲裁的话要好几个月,这期间费用谁出? 有什么有效的办法?

你这种情况有三种解决办法:
一是认定工伤。认定工伤你首先要确认的是建筑方的劳务是不是承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 (也就是你的包工头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还是以公司名义承包),包工头又包给其他人,与包工头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以公司名义承包的话,那包工头就是用工主体,由其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是,那就由建筑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提起工伤认定程序有点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但《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对赔偿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赔偿金额是法定的。你最好先确认清楚建筑方、包工头及包工头下家是什么关系后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然后再做伤残等级鉴定。
认定工伤以后,依法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医疗待遇:药费、住院伙食补助、经统筹部门同意到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单位出差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医嘱为主(最长12个月,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批准可到24个月)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后工作和生活需要安装:假肢、假眼、假牙轮椅等(按国家普及性标准报销)
生活护理费: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承担,评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认定了工伤且有认定工伤决定书,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通俗说的伤残鉴定)。如果能鉴定到级别的话,可以享受一次性因工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鉴定不到等级的话,当然也就没有了。
二是以人身伤害向法院起诉。起诉包头(老板)、建筑单位。这个相对来说来的快一点。
三是私下协商解决。这个来的最快。与包头、建筑方协商(最好取得劳动部门的支持),本着和谐稳定的原则,一般都能很快解决的。
(找律师有点不好玩,你懂滴)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0-22
这里涉及一个承揽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问题,这个人与你爸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是你爸自己承包的这活?看情况可能不构成工伤。最好咨当地律师。追问

他把活包给我爸了。 如果不够成工伤的话,医药费就要自己付?

第2个回答  2013-10-22
可以去当地的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一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