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今年2月16号被车撞到(单方责任,司机逆向行使),造成右大腿骨折,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在家疗养,(住院医疗费对方已付)。7月份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要求结案,让我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护理人员的身份证给他,医院出具证明:病人须休息8个月以及护理人员有一名。我把我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非农业户口)交上。8月28日,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叫我们过去正式结案,因为对方已经找人活动过了,最后以我母亲的子女中有农业户口的必须由农业户口的的子女护理,即使是非农业户口的仍旧以农业户口的结算而拒付。我本来也不想给对方为难,只要求对方给护理费和二次手术费(腿内的钢板还未取出),其他费用就算了,可没想到.....
所以我决定向法院起诉,这就出了个问题,就是关于伤残鉴定的问题,现在我母亲的二次手术未做能不能做伤残鉴定?还有我母亲去掉双拐还是不能正常行走,就我母亲自己说治疗结束后也不想做二次手术(疼怕了),在这种情况下(带着钢板)能不能做伤残鉴定?如做伤残鉴定必要的条件是什么?
现在大家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对于事故中那些伤情比较严重的当事人,就需要有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对伤情进行鉴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是在治疗终结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结论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结论书出具后,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的决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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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一名法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