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做两件事。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此,征收补偿方案在公示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就方案内容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做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真正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是征收决定公告的一部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之日起的2个月内,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被征收人在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方式等不合理之处。
(二)我们以“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为例,讲解举证的内容。
首先了解房屋价值的内涵。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其次了解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基准价的测算方式。以商业为例,有市场法、收益法,如本区域内并无类似商业门店的成交案例,或者类似成交案例价格高于基准价20%,被征收人需要收集、保留证据。查验市场法有无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估价因素。
最后,研读补偿安置方案中是否设有补偿方式倾向性补助。例如,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助,其主要目的是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的情形下,弥补被征收房屋与同类地区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差异。
你们家在什么地方,城镇还是农村?现在房屋拆了吗?如果不达成协议,不给予补偿,是不能拆的。很多问题你不不说清楚,别人咋回答呢?自己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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