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5年8月份进公司,并于06年8月,07年8月两次续签。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1年,也就是说我已在公司工作三年。现公司通知我今年8月到期后不再续签,请问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我是否可以获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需要按照新劳动法生效的日开始计算,到今年8月份共8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获得一个月的补偿?谢谢!大家说法不一样啊,可能是我没把问题说清楚吧。具体情况是:我在公司工作三年,但合同是每年一签,每次签一年,总共签了三次。请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