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开始到清朝灭亡,有休妻、和离和义绝三种离婚制度.本文通过对上述三种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在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女性在离婚问题上远不如男子有权利,而男子的权利,也要让位于家族利益.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则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
一、休妻
1.历代法律对休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后方才出现,但其基本内容则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如汉代着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
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
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弃的,要杖责丈夫一百",并追还合"---令其复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基本内容和唐宋时代一致.如果妻子没有做应出或者义绝的行为,丈夫无理出妻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礼法通行的标准,夫的地位优于妻."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
上述种种,均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为妻纲",一直被沿袭至清代,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至今仍有影响.正如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149."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妻子为家族利益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其本质目的绝非为了维护女性地位,而是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
二、义绝
1.义绝制度的内容.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义绝作为一项强制离婚制度,在汉代即已形成,但是经历了从"礼"到"律"的过程,何时入律,无法考证,可以确定的是,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
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大明律》规定了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条件.
唐宋律中并无此项规定,该项内容至元律中开始出现,即丈夫出现了接受他人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的情况,则法律判定女子离婚.由此可见,《大明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到丈夫胁迫与人通奸或遭遇殴打折伤时,有权主动诉诸法律,以摆脱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上述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较之唐宋,是一大进步.
2.制度的实质.义绝制度更是维护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中国的婚姻在两个家族之间发生奸杀等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义"的核心在于,强调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性作用,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置于整个家族的全体之中去考量.
因此,发生了"义绝"中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并未自动解除婚姻的,官府就要决定强制解除婚姻,甚至对当事人给予处罚.这是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价值追求,由官府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的直接干涉."强制离婚"制度为古代中国所独有,这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僭越是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完全接受和认可的.在中国古代,维持封建伦理秩序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否可以维持封建伦理决定着婚姻是否存续,为此,几乎不考虑当事人意愿,夫妻必须离异,这充分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三、和离
1.和离:看上去很美.在隋之以前,和离这种现象,事实上有"习惯"存在,法律上并无"成法"规定,并且在各个朝代称呼不同.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方才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实质转型.在封建时代,受礼制束缚的"和离"制度,其中不仅体现着《周易》中的"非讼"思想,并且深受儒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2]1.《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唐律中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发现"和离"的文书《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太平广记·纪闻》中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上述事例中,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情志不合",即是唐律中规定的"和离".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大明律》亦对和离做了规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在以对女性充分关注的视角下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时候,见到温情脉脉的《放妻书》,让我们在"吃人的礼教"缝隙间体味到了难得的和谐.夫妻双方可以平等离婚,并且丈夫还会对妻子的再嫁送上祝福.
2.学术争议.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协议离婚"的形式,其实质上相当于当今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够科学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伦常的影响下,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显然,中国古代的"和离",较之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3.和离制度的实质.和离的现实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解释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暂)去,不同此罪."
在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妾若要离去,必须经丈夫同意,并不能主动要求将婚姻解除,更不能未经同意,擅自背夫逃走或者与他人结婚.尽管《唐律疏义》在和离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但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未能避免儒家宗族礼教纲常的制约."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离去,虽言和离,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归根结底,和离制度的存在总算给了当事人一点自主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