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已过试用期 被无故辞退

本人在单位工作,已经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我,未提前1个月通知,让我立即走人,并且不给予赔偿。

我想请问,这样无故被辞退,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需另外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呢?(请注明是劳动法的第几条,并说明内容)

你可以要求补偿金:赔偿半个月的工资,单位是无故开除你的,可以要求2倍赔偿金
现在你可以收集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服,合同等在单位工作的证据

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可以要求补偿金:赔偿半个月的工资,单位是无故开除你的,可以要求2倍赔偿金
现在你可以收集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服,合同等在单位工作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9-03
已有仁兄回答。
简短回答:看你这种情况在此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只需多支付你一个月赔偿金(不用缴纳个税),如果一年以上要支付一个月多点。
第2个回答  2008-09-12
呵呵!~上楼把劳动合同法贴了我就不说了,主要是你的问题:
1、1个月待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半个月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还有要注意的:
从试用期交纳保险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事项主要看你合同,如果你资料详细点可能还能找出一点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7
1、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法定,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中的任何一条,如果不符合这些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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