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率的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
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除此之外,使用利率要注意与存期相一致。
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计算公式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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