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情形的,可以宣告缓刑。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虽然不是缓刑必备条件,但会增加宣告缓刑的可能。
2、《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因小事起冲突故意伤害获刑
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8时许,在寿县窑口镇真武村毕店组王某甲家超市北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因位于窑口镇S203寿六路改造、水管移位及损坏问题,与王某乙、张某甲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
冲突中,刘某某、张某某二人致王某乙右手受伤,刘某某致张某甲右眼部受伤。后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右手所受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甲右眼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王某乙、张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小事起冲突 故意伤害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