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并签订试用期合同,工资按照转正工资的80%支付。三个月后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工资按照转正工资发放,但一直没有缴纳社保。12月31日本人提出口头离职,被用人单位要求当天做好交接工作离开,但并未书面通知。因交接人当天不在公司,本人未办理交接手续。
已经进行劳动投诉,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现在却要本人回去上班,否则以旷工为由进行开除,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要怎么操作呢?对劳动仲裁有无影响?
因为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所以你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你工作不满一年,所以按照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因为签订的是试用期协议,所以该试用期协议按照正式合同处理,所以公司应当按照正式工资向你补发试用期的工资;还可能要求公司按照正式工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但是这个要看你们当地实际操作是否支持;
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所以应当从你试用期协议到期后第二个月开始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要提起仲裁要快,要在单位向你发出解除合同同之前;
另外,你需要搜集关于你入职时间、工资标准、连续工作的相关证据,以保证仲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