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考核科目、体检标准; (七)录用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工简章(广告)。 第八条 企业招用的人员,除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符合招用工二种或岗位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未能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持有失业证明、劳动预备培训合格证明; (二)失业人员须持有失业证明、转业转岗培训合格证明; (三)其他人员(包括社会闲散人员、残疾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须持有失业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 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企业不得招用。 第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就业。 第十条 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禁止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工种或岗位。 企业聘雇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聘雇。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外省、市或本市农村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经市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二条 企业聘雇境外人员,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聘雇。 企业聘雇台、港、澳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聘雇,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现有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所招工种或岗位需要时,可实行先招生后招工,待定向培训期满合格后再办理招工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向所招用的人员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任何证件。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人员,应将考核结果及录用名单报告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后,由职业介绍机构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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