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向辞工 老板不批准,31号 交接完就走了,当时老板娘和我说工资要4月底打到我工资卡里(谈话有录音),5月4号没见到工资,打电话给老板,老板威胁我说,他黑道白道都有人,工资一分钱不给我.5月5号去公司见到几个黑社会的人,没见到老板。5月6号又去还是那几个黑社会的人,逼我写道歉书,不然不让走。 因为我有录音,也就写了。道歉书的内容大致是意思是:没交接工作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愿意接受处罚。第二天,他在公司里发个处罚通告说是没交接清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处罚的金额是当月的工资。
我后来找律师去仲裁,赢了。然后公司上诉到中院,2012年2月20号开庭的。我自己去的,也就花了二十多分钟也就结束了。后来法官打电话给我让我接受一部分金额和解,如果不和解,判决的结果就是撤消劳动仲裁。我不同意和解。判决书是判判撤消仲裁裁决。理由是我自愿签接受公司处罚的文件,所以可以不给工资。
我不知道这个法官是不是老板所说的白道关系,但我有以下几个疑问。
1,法官未当庭播放我的录音文件(因我是带U盘过去的),当时我说要不要我制成光 盘 交上来,法官说需要时会打电话给我,但事后并未让我交。既然法官未见到过录音文件也未听到过录音文件。那在判决书里为何写上:我不能证明录音文件中人物的真实身份。我认为这点是极其不好,因为这样写好像法官验证过我的录音文件似的,这样再起诉就困难多了。
2,为何不让我提交录音文件,作为证据用来证明道歉书是被迫写的。
3,即使道歉书是我写的,道歉书与处罚通知都是五月六号的号,而我要的工资是三月份的,相隔一个多月的两件事,工资早就应该给我啊。
4,如果处罚合法的话,那么我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公司总要提供证据吧。
以上是我的疑问,当然我不能以判决不服合我意,就认为法官判决不公,我想问下,他们有没有监督机构,让他们回复下我的疑问。
相关法律知识及规定:
劳动仲裁中不是一裁终局情形的,当事人或法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纠纷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纠纷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扩展资料:
一、劳动仲裁的优点:
1、由于劳动仲裁庭不以结案率为考核指标(各地情况不完全相同),故在劳动仲裁立案时,不会存在任何困难。
2、大部分劳动仲裁员素质与能力优秀,在仲裁阶段就能对多数劳动案件进行调解结案,平息劳资双方的矛盾。
3、劳动仲裁程序较快,能够在时间上快速解决纠纷。当然这是要建立在公平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二、对于申请人是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诉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两+N份,仲裁委一份,自留一份,对方各一份;
2、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3、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有以下这些: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三、再审条件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仲裁
相关法律知识及规定:
劳动仲裁中不是一裁终局情形的,当事人或法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纠纷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纠纷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扩展资料:
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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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及规定:
劳动仲裁中不是一裁终局情形的,当事人或法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纠纷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纠纷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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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是涉诉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主张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接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值班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禁止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大厅。
四、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体温超出正常标准的,应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不适合带入接待场所的物品,应自行妥善处理。
五、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第十一、十二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七、递交登记表应逐人进行,等候人员应自觉在黄线外排队。递交登记表后按照登记人员的指示,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区域等候接谈。
八、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递交登记表。民商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或再审改判,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到九、十号窗口递交登记表。
九、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十、对于不服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所在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记,不收材料、不对下交办,请来访人回当地解决问题。
十一、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十三、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十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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