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原本就有一半的所有权;父亲去世后,“遗产”只是房屋的一半。由于“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者(见第十条),如果亡故的父亲已无父母,即配偶与子女平分遗产(见第十三条),也就是各持四分之一房屋,即如提问所述。
《继承法》原文随便搜就有了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