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厨房漏水。我们共同找的物业。物业不管。说我楼上的应该负责维修。费用我出,而且赔偿损失。我觉得。每年我们都缴纳物业费。而且这是房子质量问题。为什么还要我楼上的维修赔偿。我不明白。希望专业人士给予正确的指导。
有责任,但要具体分析。
1、如果该房刚交付使用,还在开发商的保修期内,则这个责任要开发商负责。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或者业主在开发商交付使用后有进行装修行为,那么一般地这个责任要由楼上业主承担。如果这房是租来的,则承租户可以要求业主维修。
2、我国法律有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有责任,但要具体分析。如果该房刚交付使用,还在开发商的保修期内,则这个责任要开发商负责。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或者业主在开发商交付使用后有进行装修行为,那么一般地这个责任要由楼上业主承担。如果这房是租来的,则承租户可以要求业主维修。
我国法律有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资料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民法通则》第83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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