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已经办理完了离婚手续! 我现在回国了 拿着国外的离婚证明 可以单独去涉外婚姻办理国内离婚手续吗!

如题所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对于涉外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27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20-10-19
在国内就不需要再次登记离婚了,国外的离婚证如在国内使用,需要进行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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