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劳动法如何规定假期和工资

如题所述

重大疾病的假期,法律上叫做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医疗期满,员工能否上班,员工和单位说了都不算,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参考资料:人社部-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

参考资料:吉林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03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重大疾病可视情况延长12-24个月病假,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如病假期结束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应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的,可以作协商解除处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必须是正常工作的月份),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一年补一个月(其中不足半年的补半个月,超过半年的算一年补一个月)。

扩展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小结,在多个医院就诊需同时提供多个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这些报告需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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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8-24
一、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12-31
一、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个回答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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