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表现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刑罚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其他潜在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不仅含有威慑的内容,还包括相应教育、感化等意蕴,因而社会上守法的民众也可以成为一般预防的对象。刑罚的确定性、及时性以及相当性是最大限度发挥刑罚一般预防效力所必备的要素。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特殊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剥夺或教育,使犯罪人不再次犯罪。这里所说的不再犯罪,包括了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两种情况。特殊预防论作为刑罚根据理论的一种,是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虽然在形式上看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但是惩罚并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已。通过刑罚惩罚这种手段,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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